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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企业使用油性漆被罚20万!

发布时间: 2024-04-08 来源:产品中心

  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排污许可证持证企业专项检查期间,发现某主要是做展览展示展柜制作的企业,现场正在喷漆作业,执法人员使用VOCs快速检测,发现油漆即用状态下自然挥发VOCs检验测试的数据为2044mg/m3。执法人员怀疑该企业存在使用油性漆的嫌疑,

  证实该企业使用油性漆。通过查看企业环评,批复内容为“喷漆使用水性漆”,企业实际生产与环评批复内容不符,涉及“未验先投”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。

  该企业未经验收的行为违反了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,依据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对该企业下达了《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》。

  现场执法过程中,固定证人证言;查看企业环评批复,明确生产工艺;调阅企业喷漆原料出入库台账和采购单;查看企业产品出库记录和订单;核算企业危废处置情况,通过空桶的处置量推算原料使用量,印证油漆在厂区内使用和用量;盘点油漆仓库内原料库存量和生产日期,查验原料出入库台账的真实性。

  询问阶段充分听取企业陈述申辩,获取喷漆原料的化学品安全说明书和检测报告,均证明是油性漆;企业承认私自使用油性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。通过现场照片、证人证言、采购单等直接证据和危废处置、合同、库存量等佐证,取证充分详实,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。

  本案中企业环评批复水性漆实际使用油性漆的行为违反了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一款,未经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。依据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20万。

  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较为隐蔽,有些企业水性漆、油性漆混合使用,更有空桶上无标识,执法人员难以判断,考验着执法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和执法的细心程度。本案的易错点在于水性漆改油性漆是否为新建项目?由于水性漆的废气处理装置无法有效吸收油性漆的废气,导致实际污染大幅度增加,所以其未建成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即投入生产,上述行为需重新报批环评。

  发现违法行为后,对企业耐心宣传解读了有关法律和法规,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。企业已将油性漆全部改为水性漆,对于水性漆不能够满足客户要求的,委外喷漆后运回组装;建立水性漆调色中心,与制漆企业一同克服水性漆使用中的问题,达到了以检查促规范生产、以处罚促整改提高的目的。

  考虑到在疫情影响下,企业经营困难的现实,整改情况符合从轻情形,根据《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》第十条第二款,处罚金额由人民币31万元调整至20万元,减轻了企业的经济负担,体现了宽严相济、过罚相当的处罚精神,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,既保持力度,又体现“温度”,促进企业守法经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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